基隆市地政士公會章程

81.3.28.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制定

91.5. 3.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奉基隆市政府91.7.1.基府社行字第057861號函同意備查)

109.7.28 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奉基隆市政府109.8.14基府社行參字第1090047698號函同意備查)

112.4.28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39條

(奉基隆市政府112.05.19基府社行參字第1062034714號函同意備查)

112.4.28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39條

(奉基隆市政府112.05.19基府社行參字第1062034714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基隆市地政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依據地政士法及有關法令組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聯絡同業情誼,充實學術知識,保障會員權益,發揮誠信、自律、互助、合作精神,服務社會、報效國家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基隆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設址於基隆市。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法令修改或土地登記事務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法律教育之提倡及會員訓練舉辦事項。

      三、關於土地登記事務研究及刊物出版事項。

      四、關於會員品德之砥礪與風紀之整飭事項。

      五、關於會員共同權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六、關於行政機關委辦或諮詢事項。

      七、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處事項。

      八、關於會員情誼連繫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本會章程所規定及有關會員業務事項。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 六 條:凡具有地政士法第七條規定執業資格並領有政府發給開業執照在基隆市執行業務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會員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具入會申請書附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交驗地政士開業執照及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 八 條:會員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登錄於會員名冊,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證書遺失須具結並繳納工本費後聲請補發。

第 九 條:會員如經主管機關註銷執業資格者即喪失會員資格,逕行辦理退會

。會員死亡者註銷會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 條:會員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理事會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一 條:會員退會或除名出會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會員有違反地政士法、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

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三 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與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四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一、如會員未依本會章程第卅九條規定期限內繳納會費者,即予停權處理,不得享有前條所訂之權利,經催告後於當年結束仍不繳納者提會員大會註銷會籍,並呈報主管機關。但經會員大會通過,免繳納會費者除外。

      二、自行申請停權者,爾後再申請復權,免再繳入會費及入會捐款,但停權期間之常年會費應全部繳清。

      三、已註銷會籍再申請入會者,則依照入會辦理之。

第 十五 條:會員事務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七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 十八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候選人得由理事會提出參考名單。選舉前項理事、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如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九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

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應將本會收支情形連同有關單據簿冊提出理事會報告送交監事會審核。

第二十五條:理事及監事有廢弛職務或違反地政士法或本會章程規定之情事者,由原選舉人三分之一連署提出罷免。

第二十六條:本會為加強及發展會務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公會出席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由理、監事聯席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派之,當選人不限於理事、監事。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九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三十 條: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應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理事會召開之。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四、理監事聯席會於理事長、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會同召開之。

本會理、監事會議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無異議通過。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記名表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

      第四款所列方法,僅適用於理(監)事會,經任一出席人要求,勿須       

      附議,主席即應逕付記名表決,不得拒絕。但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

      不適用記名表決方法。

      理事會與監事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

      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五章 會員公約與風紀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一、不得兼任公務人員。

      二、應遵守地政士法及章程之規定誠實執行業務。

      三、應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洩漏因業務上而知悉之他人秘密。

      四、不得違反法令執行業務,且受理委託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後始得接受委託。

      五、除受領委託人約定之委託費用外,不接受任何有關業務上之非法贈與利益。

      六、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七、不接辦同業糾紛以調處人曾經處理之有關業務。

      八、不登載商業化及自我誇大之宣傳廣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

務。

第三十五條:會員風紀之維持由紀律委員會負責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紀律委員五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遴選之,任期三年,連選

得連任,委員組織委員推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會員違反公約或風紀之規定,其情節輕微者,紀律委員會應作成糾正書,報請理事會糾正之;糾正無效或情節重大者,再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函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第三十八條:紀律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紀律委員會得通知被糾舉會員列席辯護或說明。

      委員會執行職務,以下列方法受理。

      一、理事會、監事會移送事件。

      二、有關機關交辦事件。

      三、接受會員請求處理違紀事件。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為全年度常年會費之二分之一,入會時繳清。

      二、常年會費:每月新台幣伍佰元整,採年繳方式,於每年三月三

十一日前繳納常年會費。新入會會員按其入會之月份計繳。本項之規定對創會理事長不適用之。

      三、捐助:其他會務之擴展,視實際需要由會員大會決定辦理捐助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 四十 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大會。

第四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委員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四十四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